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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2024-12-18 18:31:22 点击量: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律这样规定是表明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持极为慎重的态度,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能够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是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2]如果集体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性或者倾向性意见,行政机关首长还是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决定。[3]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体现,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涵一致。[4]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5]否则若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数决定而由行政机关首长来承担责任,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一般而言,为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行政首长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若作出相反决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6]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集体讨论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和冲突,而是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7]
[1] 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56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3] 参照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解》,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转引自袁雪石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22页。
[4] 李洪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402页。
[5] 张弘主编:《新行政处罚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7页。
[6] 李洪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402页-第403页。
[7] 曹晓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如何进行?》,中国环境报2021年12月3日第06版。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延伸阅读】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如何进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什么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何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又有哪些?对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除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概念,但对其定义也均未进行明确。
如《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针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但其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界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其中的“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地方人民政府来说,可以是参与分管的秘书长等;对于其他行政机关来说,可以是参与分管的总工程师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集体讨论的形式及参加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召集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至于集体讨论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实践中可以是党组会、联席会、首长办公会、案审会、集体审议会等形式。但是,如果只有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组织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的,则属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集体讨论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并不矛盾和冲突,而是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非是就如何处罚予以表决,如果集体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性或者倾向性意见,行政机关首长还是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一方面表明立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此类案件,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把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
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决定程序的特殊要求,适用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应该如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遵守一个重要程序,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在办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除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办理外,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
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该在告知之前还是在告知之后进行,《行政处罚法》并未予以明确。但是,从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看,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应在告知之后进行。举行了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也应在听证之后进行。
听证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实质化运行。如果在听证程序前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会造成听证程序形同虚设,将严重损害听证的程序价值。
当然,行政机关负责人针对同一个案件多次组织集体讨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但决定环节之外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集体讨论。
需要予以明确的是,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使在告知之前或者听证之前进行了集体讨论,仍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决定环节开展集体讨论。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曹晓凡
转自:老梁市监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