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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知】“轻微不罚”、“初次不罚”——你真的了解了吗?

2024-10-18 19:24:17  点击量: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修订以来,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涉及到的群众关切的“轻微不罚”、“初次不罚”等词热度居高不下。关于这个法条大家容易只抓“轻微不罚”、“初次不罚”等关键词,遗漏掉适用条件信息,导致对该条的内容并没有全面理解。

 

下面,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学一学吧~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代表“轻微”必然“不罚”!

只有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不予行政处罚

 

条件一:“违法行为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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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否轻微,需要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立法本身没有对“违法行为轻微”进行概念界定和情形列举,在执法实践中既有赖于单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细化明确,也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条件二:“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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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应当在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之后才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虽然能够反映出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但也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罚因素予以考虑。

条件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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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通常并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但是,某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通常能够反映出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从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指向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有受到侵害的角度去判断。一般情况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等同于“初次违法”必然“不罚”!

只有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条件一:“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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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存在多次违法的情况,即便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危害后果,也无法适用该条“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条件二:“危害后果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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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只不过这种危害后果相对较轻。

条件三:“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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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

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不予行政处罚”,前者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即使符合三大条件,行政机关结合案件实际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需要当事人充分举证!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这一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不在行政机关,当事人只有在行政程序中主动收集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证据并提交给行政机关,才有可能不被行政处罚。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程度。

 

当然,以上三种情形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是要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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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几种其他“不罚”“轻罚”的对象以及情形需要加以关注:

 

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哪些对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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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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