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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疑难】执法中,在餐饮店中发现过期食品应如何处置?
2024-08-15 17:59:50 点击量:
在餐饮店的检查中,执法人员经常会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餐饮环节不同情况下的过期食品定性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争议。 2024年6月,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小型餐饮店(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间内发现一瓶的黑胡椒调味汁已超过保质期,在处置时,执法人员意见不一:有说当场处罚警告,有说立案调查五万起罚……下文通过三种常见情况,举例说明餐饮店内发现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 情况一:上述黑胡椒调味汁在操作台上被发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显著标示,且与未过期的食品混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主旨是“贮存食品”,是对食品贮存过程的要求,其第一款中要求检查、清理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仅是在食品贮存场所中的食品。 当事人的厨房间属于操作场所,放在操作场所内的食品处于备用、紧急待用状态,其使用的优先级显然要高于处于贮存状态的食品,故不适用该条,不认同第一种、第二种观点。 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则没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在场所进行限制,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补充,适用于处于操作场所的过期食品。 情况二:上述黑胡椒调味汁在库房中被发现 通过上文内容,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都适用于在库房中发现的过期食品,在此情况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上述黑胡椒调味汁在库房中被发现,则应当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置。而罚则的选择,笔者认为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而不是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贮存食品的要求分为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通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则规定了专用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贮存条件”,即在标明的保质期内保证食品品质的必要条件。 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C.5的规定,贮存条件一般为温度、湿度、光照等内容。 可见,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提到的“要求”为上述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 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对“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有设置明确的罚则,但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都属于第四章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来约束上述行为。 情况三:上述黑胡椒调味汁在被发现时已开封口 根据有无证据证明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有以下两种情况:当没有证据时,我们仍可根据黑胡椒调味汁被发现时的位置,来选择《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或《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置;当有证据证明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使用时,出现“经营说”和“生产说”两种观点。 “经营说”认为,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范畴,且当事人取得的是食品经营许可,故应定性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说”认为,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认同“生产说”,理由如下: 首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2.2规定了餐饮服务的定义为“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型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可见餐饮服务提供(最终售出)的是“即时加工制作”之后的菜品,而不是作为食品原料的黑胡椒调味汁,故不采纳”经营说”观点; 其次,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5规定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而对于餐饮食品没有“保质期”的要求,餐饮店无需对菜品标明“保质期”“食用期限”“最佳食用日期”等保质期限,故不存在“超过保质期”的菜品; 第三,对食品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中没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表述,但是根据餐饮服务的定义,“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服务型劳动=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是一系列活动的统称,使用过期黑胡椒调味汁行为显然属于这一系列活动中的“即时加工制作”过程,而“即时加工制作”则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的定义,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能生食、能熟食、半生不熟也能吃,不同地域的饮食习惯也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食品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事物。加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之间相互转化、界限不明的实际情况,导致《食品安全法》难以面面俱到。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在处置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深入分析案情,才能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置决定。同时也希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从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