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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最高检发布过罚不当典型案例!罚款从30万变更为5万!

2024-07-15 18:43:53  点击量: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过罚相当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某商业广场三层铺面经营饰品销售。有消费者投诉其用消费券误导消费者购物。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胡某某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没有明确公布所设奖项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兑奖时间、兑奖方式等信息。2022年7月2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形的裁量规定,对胡某某处以30万元罚款。胡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于2023年3月1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查明,胡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确已超过起诉期限。在执法机关调查期间,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的消费者,退还购物款项并取得了谅解,罚款30万元有过重之嫌。检察机关经与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沟通,认为该案争议具有化解可能,遂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在听取胡某某对其违法情节及事后积极改正的情况的详细陈述后,一致认为处罚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处罚,仍可实现行政监管目标,并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胡某某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违法情形:1.行政机关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胡某某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2.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情形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情形错误。《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中,胡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上述情形,应予减轻处罚。

  监督结果。某区检察院综合公开听证情况,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胡某某亦表示接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为当事人搭建平等交流对话的平台,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途径,依法保障小微企业权益,化解小微企业现实困境,促进执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方式,为经济复苏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法治元素。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视网、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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