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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有用】国家卫健委【营养成分表!
2023-11-24 18:01:41 点击量:
营养成分表是标示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1823 kJ |
22 % |
蛋白质 |
9.0 g |
15 % |
脂肪 |
12.7 g |
21 % |
碳水化合物 |
70.6 g |
24 % |
钠 |
204 mg |
10 % |
维生素A |
72 mgRE |
9 % |
维生素B1 |
0.09 mg |
6 % |
包装的基线是指包装的直线边缘或轴线,或者是产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线。在保证营养成分表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边与基线垂直即可。
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
4. 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营养成分表各项内容应使用中文标示,若同时标示英文,应与中文相对应。企业在制作营养标签时,可根据版面设计对字体进行变化,以不影响消费者正确理解为宜。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将适时对核心营养素的数量和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各国规定的核心营养素主要基于其居民营养状况、营养缺乏病、慢性病的发生率、监督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核心营养素如下表。
表1.部分国家和地区核心营养素数量及种类
国家或地区 |
能量+核心营养素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1+6:能量、蛋白质、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脂肪、饱和脂肪、钠、总糖 |
美国 |
1+14:能量、由脂肪提供的能量百分比、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总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钠、钙、铁、反式脂肪酸 |
加拿大 |
1+13:能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同时标出饱和脂肪与反式脂肪之和)、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 |
澳大利亚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
马来西亚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总糖 |
新加坡 |
1+8: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钠 |
日本 |
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台湾地区 |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钠 |
香港特别 行政区 |
1+7: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钠 |
企业可自愿标示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以外的营养成分,并按照本标准表1所列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进行标示。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中产生能量的总和。
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见下表)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质 |
17 |
乙醇(酒精) |
29 |
脂肪 |
37 |
有机酸 |
13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纤维* |
8 |
*包括膳食纤维的单体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中尚未规定糖醇的能量系数。鉴于目前糖醇在部分类别食品中使用较多,为科学计算能量,建议赤藓糖醇能量系数为0 kJ/g,其他糖醇的能量系数为10 kJ/g。
蛋白质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 以氨基酸为基本单位组成。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通过“总氮量”乘以“蛋白质折算系数”计算(公式和折算系数如下),还可通过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总和来确定。
蛋白质(g/100g)=总氮量(g/100g)×蛋白质折算系数
不同食品中蛋白质折算系数见下表。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蛋白质来源的加工食品,统一使用折算系数6.25。
表3.蛋白质折算系数
食 物 |
折算系数 |
食 物 |
折算系数 |
纯乳与纯乳制品 |
6.38 |
肉与肉制品 |
6.25 |
面粉 |
5.70 |
花生 |
5.46 |
玉米、高粱 |
6.24 |
芝麻、向日葵 |
5.30 |
大米 |
5.95 |
大豆蛋白制品 |
6.25 |
大麦、小米、燕麦、裸麦 |
5.83 |
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 |
5.71 |
注:引自《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5-2010) |
脂肪的含量可通过测定粗脂肪(crude fat)或总脂肪(total fat)获得,在营养标签上两者均可标示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类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机溶剂(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总称,除了甘油三酯外,还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过索氏抽提法或罗高氏法等方法测定。总脂肪是通过测定食品中单个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总和获得的脂肪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单糖和双糖)、寡糖和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减法或加法计算获得。减法是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纤维的质量,称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总质量为100,减去蛋白质、脂肪、水分、灰分的质量,称为“总碳水化合物”。在标签上,上述两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标示。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总和为“碳水化合物”。
食品中的钠指食品中以各种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钠的总和。食盐是膳食中钠的主要来源。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健康成年人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5g,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每日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但膳食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盐平均摄入量远高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水平。过量摄入食盐可引起高血压等许多健康问题,因此倡导低盐饮食。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含1个或1个以上非共轭反式双键的不饱和脂肪酸的总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产品中未使用氢化油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食品中天然存在的反式脂肪酸不要求强制标示,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若企业对反式脂肪酸进行声称,则需要强制标示出其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标准中的声称要求。
当配料中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所占比例很小,或者植物油氢化比较完全,产生的反式脂肪酸含量很低时,终产品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低于“0”界限值,此时反式脂肪酸应标示为“0”。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
* 增大字号
*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
* 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下表,营养成分表中增加了维生素C、钙和铁的标示后,能量及核心营养素用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营养素参考值%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维生素C |
mg |
% |
钙 |
mg |
% |
铁 |
mg |
% |
应当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如“能量1000kJ/100g”,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营养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体的含量数值,不能使用范围值标示,如“≤XX”、“≥XX”,“40-1000”等。
“0”界限值是指当能量或某一营养成分含量小于该界限值时,基本不具有实际营养意义,而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上有较大风险,因此应标示为“0”。企业标注为“0+表达单位”、“0.0+表达单位”等方式均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正确理解。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
营养成分应按本标准表1第1列名称和顺序标示。当某营养素有两个名称时,如烟酸(烟酰胺),可以选择标示“烟酸”或“烟酰胺”,也可以标示“烟酸(烟酰胺)”。同样,饱和脂肪(酸)可标示为“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也可标示为“饱和脂肪(酸)”。类似的还有“反式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等。
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应按本标准表1第2列要求标示,可使用中文或括号中的英文表达,也可两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单位,如维生素D的含量单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标示,不可以用国际单位“IU”标示。规范表达单位对推行营养标签、便于消费者理解和记忆、产品营养素比较等均有重要作用。
#在灰沈沈的天底下,忽而来一阵凉风,便息列索落地下起雨来了。
营养素参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高低的参考值,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与NRV进行比较,能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
“营养素参考值”和“NRV”可同时写在营养成分表中,也可只写一个,如“营养素参考值(NRV)%”、“营养素参考值%”或“NRV%”。当表头中已经标示百分号(%)的情况下,表中可标示为“X%”或者仅标示数值如“X”。规定了NRV值的营养成分应当标示NRV%,未规定NRV值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鼓励企业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正确宣传NRV的概念和意义。
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规定的能量和32 种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计算时直接用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除以相应的NRV即可。对于NRV 值低于某数值的营养成分,如脂肪的NRV为≤60g,在计算产品脂肪含量占NRV的百分比时,应该按照60g来计算。饱和脂肪、胆固醇也采取类似方式计算。
标准附录A给出了能量和32种营养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许标示的营养素,如糖、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营养成分尚无NRV值。对于未规定NRV的营养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线、横线等方式表达。
当总成分含量用某一单体成分代表时,可使用总成分的NRV数值计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计算,可溶性膳食纤维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可使用膳食纤维的NRV值计算。
例如:某产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纤维,检测数值为可溶性膳食纤维2.5克/100克,总膳食纤维3.2克/100克,则可标示总膳食纤维,也可以单体计,标示为:膳食纤维 3.2g/100g,13%(NRV%);或膳食纤维(以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纤维(以不可溶性膳食纤维计) 0.7g/100g, 3%(NRV%)。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
例如: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
若产品中添加了两种及以上膳食纤维,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时,可标示为: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菊粉计)2.5g;10%(NRV%);或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计)2.5g;10%(NRV%)。
益生菌不属于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应在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应按照GB7718的要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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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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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营养成分含量≤“0”界限值时,应按照本标准表1中“0”界限值的规定,含量值标示为“0”,NRV%也标示为0%。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则应根据NRV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如计算结果<0.5%,标示为“0%”,计算结果≥0.5%但<1%,则标示为1%。
#在灰沈沈的天底下,忽而来一阵凉风,便息列索落地下起雨来了。
食品企业可选择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来标示营养成分表,目标是准确表达产品营养信息。
“份”是企业根据产品特点或推荐量而设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为1份,也可将1个包装分成多份,但应注明每份的具体含量(克、毫升)。
用“份”为计量单位时,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规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质0.4g,100g该食品中蛋白质含量为2.0g,按照“0”界限值的规定,在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应标示为0.4g,而不能为0。
若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应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即开启时外包装不受损坏)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每100g |
NRV% |
能量 |
kJ |
% |
蛋白质 |
g |
% |
脂肪 |
g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钠 |
mg |
% |
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营养成分表
项目 |
食品1 |
食品2 |
食品3 |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每100g |
NRV% |
|||
能量 |
kJ |
% |
kJ |
% |
kJ |
% |
||
蛋白质 |
g |
% |
g |
% |
g |
% |
||
脂肪 |
g |
% |
g |
% |
g |
% |
||
碳水化合物 |
g |
% |
g |
% |
g |
% |
||
钠 |
mg |
% |
mg |
% |
mg |
% |
||
同一包装内含有可由消费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面的调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酱包等)时,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标示。
3.当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作为赠品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标示赠品的营养信息。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装的排骨、鱼、袋装带壳坚果等,应首先计算可食部(计算公式如下),再标示可食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
可食部=(总重量-废弃量)/总重量×100%
企业按照本标准规定,正确、规范地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营养信息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图形或者其他方式对营养标签进行解释说明,如对营养成分的数值进行说明、解释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义等,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