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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复议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有关材料,复议机关直接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责令重新处理投诉举报!
2023-11-09 18:59:07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未答复,于2023年7月4日向本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温县零点食分食品店)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快递单号XB59609403135),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签收,截至目前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综上所述,距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有关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未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答复。
申请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来源:温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