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榜告示 >

详细内容

【黑榜有你】广东检出12批次不合格食品,有盐津梅条、黑鸭鸭架、冰糖雪桔等

2024-09-30 19:37:15  点击量:

   本网讯 9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37期通告,通过1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及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华润万家商业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前山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如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泡鸡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珠海市青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爷乳鸽,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检出大肠菌群,是有被致病菌(如沙门菌、志贺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受到了来自原料、包材、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2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梅州市来惠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角才(菠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清远市华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小台芒(芒果),吡唑醚菌酯、吡虫啉、戊唑醇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有良好的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氧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氧乐果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2mg/kg。菠菜中氧乐果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吡唑醚菌酯乳油经田间药效试验结果表明对黄瓜白粉病、霜霉病和香蕉黑星病、叶斑病、菌核病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芒果中吡唑醚菌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戊唑醇是一种具有保护、治疗和铲除作用的内吸性杀菌剂,对芒果炭疽病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戊唑醇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戊唑醇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芒果中戊唑醇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芒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芒果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2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黄圃凯隆广场超市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联合大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梅条,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清远市华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蜜饯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8mg/kg。蜜饯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或为降低产品成本而采用劣质原料,由生产原料或辅料带入到产品中,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以Cd计)在叶菜蔬菜中的限量值为0.2mg/kg。上海青中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标称深圳市九面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蔬面,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东莞市酱辣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鸭鸭架,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简智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四季旺之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酸梅(蜜饯),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和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山市简智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四季旺之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仙果(蜜饯),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阳江市江城区清叔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生产的嘉华甘草仁面,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超市阳江东汇城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维巧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雪桔,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胭脂红又名大红、亮猩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蜜饯凉果中胭脂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确,导致终产品中胭脂红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柠檬黄又名食用黄色4号,水溶性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柠檬黄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肝脏等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凉果中柠檬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1g/kg。蜜饯凉果中柠檬黄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柠檬黄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蜜饯类蜜饯凉果中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蜜饯类蜜饯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超量使用甜蜜素;也可能是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甜蜜素含量较高;还可能是添加过程中未准确计量等。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整合剂,可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粘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肤会产生刺激作用,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脯类食品(地瓜果脯除外)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果脯类食品检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出于防止氧化变色及防腐的目的而超范围使用。

  纳他霉素是一种由链霉菌发酵产生的天然抗真菌化合物,属于多烯大环内酯类,既可以广泛有效地抑制各种霉菌、酵母菌的生长,又能抑制真菌毒素的产生,是一种食品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允许在酱卤肉制品类表面采用混悬液喷雾或浸泡方式使用纳他霉素,其残留量应小于10mg/kg。纳他霉素检验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产品保质期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