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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这13批次不合格食品上黑榜,有饮用水、罗氏虾、梭子蟹等

2022-12-16 18:59:58  点击量:

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41期通告,检出13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包括饮料不合格7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餐饮具不合格1批次。
 
  7批次饮用水不合格
 
  7批次饮用水不合格,涉及微生物污染问题、其他污染等问题,分别为经济开发区美佳源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湖南麻阳西晃山清泉水厂生产的水(西晃山原生态珍硒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辰溪县思蒙山泉代销店销售的,标称怀化市思蒙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思蒙山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怀化市鹤城区我的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怀化市锦源山泉水厂生产的五溪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沅陵县龙泉饮用纯净水供应站销售的,标称沅陵县红山界山泉水厂生产的红山界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株洲龙翔泉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玉隆泉包装饮用水和龍翔山包装饮用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益阳市高新桥南会龙山泉销售中心生产销售的彩竹饮用水,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铜绿假单胞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还可能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溴酸盐一般在水中不存在,当水源水含有溴化物,并经臭氧消毒时,可产生无机消毒副产物溴酸盐,它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溴酸盐的检出值应小于0.01mg/L。溴酸盐超标的原因主要是臭氧消毒杀菌工艺原因导致消毒副产物。
 
  余氯(游离氯)是指用氯消毒后,水中剩余的氯量。其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也可防止水受到再污染。但如果余氯量超标,可能会加重水中酚和其他有机物产生的异味,还有可能生成氯仿等有致突变、致畸及致癌作用的有机氯代物。造成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余氯(游离氯)的含量;也有可能是水源受到污染,企业使用大量氯来消毒所致。
 
  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涉及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湘阴壹品海鲜店销售的罗氏虾(淡水虾),镉(以Ca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县南洲爱饭酒楼销售的冬蟹(海水蟹),镉(以Ca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益阳市资阳区粤发海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元区人人家超市佳兆业店销售的香芹,噻虫胺和毒死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郴州市北湖区汇利购物广场美林店销售的豆角(虹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斑潜蝇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芹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豇豆中克百威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此外,还有1批次餐饮具检出其他污染问题,为长沙市天心区上民渔馆使用的勺子(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长沙、株洲、岳阳、益阳、郴州、怀化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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