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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16号〕
2018-06-27 09:50:55 点击量:
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糕点、饮料和食用农产品等3类食品19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9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6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糕点8批次,饮料11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山东省泰安市振华水产批发销售的来自山东省泰安市五马市场李勇的小湖虾,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76.94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晓健鲜鱼店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25.44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销售的沃柑,三唑磷检出值为0.6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2.0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四)河南省驻马店市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众信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金钱桔,三唑磷检出值为0.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0倍;丙溴磷检出值为0.5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山东、河南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