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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四起餐饮单位采购不合格食品案件
2017-11-13 15:02:04 点击量:
11月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四起餐饮单位采购不合格食品案件,其中3家餐饮单位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各罚款5000元。该局提醒经营者采购鱼类产品注意筛选确定相对稳定、产品安全质量有保证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严禁使用来源不明鱼类产品。
福州辖区内的福清市音西嘿鱼餐饮店于2017年5月16日,从福清天鲜配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进36斤黑鱼用于制作成品销售,该批次黑鱼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的36斤黑鱼,进货价格12.5元/斤,其中2斤被抽检,售价24元;34斤用于成品销售,售价895.8元。当事人货值金额计919.8元,违法所得计919.8元。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经营的黑鱼是违法商品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属于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0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店违法所得919.8元,处以罚款5000元。
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今年5月两次从福清市江阴黄玉林海鲜店店购进7.6斤包公鱼,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上述产品中的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5月20日当事人购进4.3斤,进货价30元/斤,5月22日购进3.3斤,进货价29元/斤。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批次的包公鱼已全部售出,售价68元/斤,共计货值经营额是516.8元,当事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16.8元。10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16.8元,处以罚款5000元。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于2017年5月2日购进食品原料鱿鱼20斤作为该校向高园食堂餐饮加工原料使用,购进总价为125元。2017年5月24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次鱿鱼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如实记录上述食品的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至案发之日止,货值计193元,违法所得计168元。10月3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对该校未建进货台帐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该校长违法所得168元,处以罚款5000元。
福州市闽清县下祝阿强酒家于2017年5月20日从正规渠道采购黄瓜鱼(海水鱼),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发现该批次黄瓜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该酒家能履行相关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11月2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