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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关于凉茶门店的行政处罚
2025-03-21 18:35:06 点击量:
案件名称:关于****凉茶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斗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凉茶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某某 执法部门: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编号为JY244****0021672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斗门区****号从事凉茶饮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为了自用将药品伪麻黄碱加入凉茶内煮食,并用剩余凉茶继续制作了4份凉茶王进行销售;当事人供述上述凉茶王4份全部被抽检,没有对外销售。上述批次凉茶王在2023年6月20日被监督抽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凉茶王检出伪麻黄碱66ug/L。后经广州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复检,凉茶王检出伪麻黄碱60.3ug/L;上述凉茶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当事人供述上述涉案凉茶王售价8元/份,当事人生产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货值为32元,违法所得为3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本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2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20032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当事人***凉茶店及其经营者范***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