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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指导】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官方答复与案例!
2025-03-05 14:18:45 点击量:
日前,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水果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散装食品,但因当事人首次违法,立即改正,且从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决定作出了对该水果店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也是义乌首例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作出的“首违不罚”案例。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宅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某水果店货柜上放着待售的散装瓜子,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经了解,水果店负责人表示以前只销售水果,有消费者来问有没有零食。他想着拓宽销路,就购入了散装瓜子用于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散装食品需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天,执法人员对该水果店无证经营散装瓜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散装瓜子相关标签标识齐全、经营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当事人未对外出售过散装瓜子。 今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并且从未对外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1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一家茶叶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一饼福鼎老白茶,包装上标有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等内容,但未标明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信息,商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茶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这家店属于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且已积极改正,符合《清单》“首违不罚”的要求,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这也是兰溪首例依据《清单》作出的“首违不罚”案例。 2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玻璃货柜发现待售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其外包装印有“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 “20240105 SH2219:40”“油炸方便面 净含量:面饼+配料120克,面饼:82.5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标示于桶底或收缩膜上”等字样。 “上述食品进价为每桶3.75元,售价为每桶4.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同款泡面,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记者从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共3桶,1桶已售出,故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0.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阐释,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局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1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待售的香辣海带丝4包,外包装上标有:“品名:香辣海带丝(熟制水产品),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2023-11-04-B”等信息。 上述食品进货价格为1.5元/包,销售价格为2元/包。截至2024年11月21日被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 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4日的同款海带丝,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辣海带丝共5包,1包已售出,故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0.5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留言日期:2025-02-17 敬启者: 由于对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文件性质无法认定,请明确一下该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5-02-1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 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5-02-12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为生产商是否符合这里面的食品经营环节,是否符合该条件?请贵司给予解答。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经营不符合gb7718和28050”的免罚条件明确规定仅限于食品经营环节,不包括食品生产者。 关于适用国家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5-02-1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文中有“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表述。那么当基层适用该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没收非法产品?还是说只需要监督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适用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要监督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召回,并依法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理解 留言日期:2025-02-17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老师,请问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一年内已经处罚了二次,第三次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年已经处罚了三次,第四次再次发现违法行为后,才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答复时间:2025-02-19 您好。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在第三次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具体方式可与第三次行政处罚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做出。 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能不能适用免罚清单 销售的水产品抽检出孔雀石绿,同时满足轻微免罚清单五个免罚条件, 1、初次违法 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2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4、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5、已改正。是否可以不予处罚,另第三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者与上游供应商之间有实名认证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面写明了购货数量、品名、金额。是否可以认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孔雀石绿”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类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所规定的免罚类型,不能适用上述清单的免罚规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云、一起食安行、食品580、FDA食安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