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这个销售过期食品,不予处罚!
2025-03-05 14:16:38 点击量:
2025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快速落实清单要求,大力推进有温度的执法。
2025年1月2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麻州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散装食品区2个批次的薄脆饼干共1.46公斤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12月1日和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涉案薄脆饼干销售价格为7.90元/斤,货值23.1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系其从事食品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食品,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序号5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2月24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进行教育。
二、会昌县文武坝镇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12日,会昌县文武坝镇某超市销售的小台芒、红米椒经抽样检验,小台芒的吡唑醚菌酯项目、红米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当场提交了涉案批次“红米椒”“小台芒”的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并按我局要求启动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序号4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三、会昌县筠门岭镇某副食商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螺丝椒案
2024年12月16日,会昌县筠门岭镇某副食商行销售的大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10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全面检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如实说明来源,并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大螺丝椒启动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序号4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