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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番薯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被罚5万!

2025-02-24 17:45:13  点击量:

案件名称:杭州临安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临安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钟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共生产 300 斤,规格型号为250g/袋,共600袋,出厂价为 4.5 元/袋,利润为 0.4元/袋。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表示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产品货值共计 2700元,获利 24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番薯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人民币 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240元,共计502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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