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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河北产二锅头显著突出“北京” 委托商被罚

2025-02-18 18:55:4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某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

法定代表人:翟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院***号楼***室开展经营活动,其委托生产的“鑫某牌北京二锅头酒”生产商为保定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区户***村。当事人无证据证明“鑫某牌北京二锅头酒”在水土、气候、原料等要素与“北京”有关系。其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北京二锅头”,并在显著位置突出“北京”二字,具有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4-24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2/06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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