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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首例!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2025-02-12 17:45:56  点击量:

根据今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在苏州范围内首先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某烟杂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玻璃货柜发现待售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其外包装印有“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 “20240105 SH2219:40”“油炸方便面 净含量:面饼+配料120克,面饼:82.5克”“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标示于桶底或收缩膜上”等字样。上述食品进价为每桶3.75元,售价为每桶4.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的同款泡面,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共3桶,1桶已售出,故货值金额为13.5元,违法所得为0.75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某副食品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2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6个待售的香卤鸡蛋(净含量:30克,生产单位:无穷食品(泗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37083101336,生产日期2024 06 16,保质期:180天),截至案发时止,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进货价1.7元/个,售价2元/个。经核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当事人承认确有销售生产日期为2024 06 16的同款香卤鸡蛋,至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卤鸡蛋共7个,1个已售出,故货值金额为14元,违法所得为0.3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两个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了有关义务且主动整改。
  实施“首违不罚”是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既促使其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接下来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
  持续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
  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来源: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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