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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被罚5000元
2025-02-11 17:54:5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1、操作台有食物残渣;2、调料盒污渍;3、冰箱未除霜;4、冰箱门污渍、5、员工在厨房就餐;6、地面污渍;7、垃圾箱未盖(非脚踏式垃圾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朝市监责改【2024】0***-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10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1:垃圾箱未盖,2:食物半成品未遮盖,3:打碎机有食物残渣,4:调料盒污渍,5:菜板发霉,6:冰箱门严重污渍发霉,7:冰箱内食物半成品未覆膜,8:厨房内堆积杂物。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因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已被责令改正的情况下,逾期28天未及时改正,再次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1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4-16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1/22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