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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白桃乌龙茶不含白桃成分 商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委托商被罚
2025-01-15 18:16:3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和某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和某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白桃乌龙茶的委托商,涉案商品名称为白桃乌龙茶,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净含量为250克,其配料为乌龙茶、天然香料、重瓣红玫瑰,配料表中并不含白桃成分,而是使用食用香料进行调香,使乌龙茶获得桃子的味道,涉案商品名称并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从当事人处采购5千克,单价为每公斤380元,共计1900元。因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想要分成小包装,当事人委托山东某某华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厂加工过程中加入了玫瑰花瓣)进行包装加工,规格为250克每袋,共计20袋。11月14日,当事人已联系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要求其召回已销售的商品,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于当日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于未销售的茶叶不再进行销售。12月2日,当事人已将售卖给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的白桃乌龙茶全部召回,并向龙岗区淘某某商贸部退还订单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3-31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1/06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