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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奶酪霉菌超标 经营者被罚万元!
2025-01-15 18:10:24 点击量:
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环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座***室
负责人:邬某某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座***室的超市。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从**芝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产地为英国的杏子风味白色***奶酪(规格:1KG/块,生产日期:2024年6月19日),经自行分切后上架销售。2024年9月7日,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批次杏子风味白色***奶酪予以抽检,并于2024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4JF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小于等于50CFU/g,实测值:107CFU/g)不符合GB 251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奶酪5公斤,销售单价(含税)468元/公斤,已销售数量为2.70公斤,库存2.30公斤,共计销售额(含税)1263.60元。故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杏子风味白色***奶酪货值金额为2340元,违法所得为614.06元。
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并自行销毁了涉案的不合格批次食品。
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某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4JF0******)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4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具有多个裁量因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1项情形属于减轻裁量因素。
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的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14.06元;
2.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陆佰壹拾肆元零陆分、罚款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