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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饭店,无证无照,销售变质食品,如何处罚?
2024-12-24 18:48:22 点击量:
案例一 岳某某无证无照从事腐败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现场查获当事人后厨待加工区域清洗池存放5.9 kg变质猪肉(猪筒骨、排骨)。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4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经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变质猪肉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绍兴市上虞区某餐饮店在商品中以假充真案 2024年8月21日,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销售“红柳羊肉串”,经检查发现上述食品原材料为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标签上配料表主要成分为猪肉。当事人在销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自:局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