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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丨广告用语要规范,不能“绝对化”
2024-12-21 17:56:07 点击量:
为凸显商品的独特性、吸引消费者的眼光,商家们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总会高频使用“最佳”“最好”等用语,但这些“绝对化”的用语在广告宣传中真的可以随意使用吗?
2024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杭州市上城区某某某某餐饮店涉嫌发布含有禁止用语的宣传广告。经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9月起在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经营杭州市上城区某某餐饮店,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饿**、某团外卖平台开设名为“某某(正宗杭帮面/盖浇饭)”店铺,其中在售的肉丝拌川,商品的标题标注为“肉丝拌川(杭城唯一正宗/请备注面偏生,正常,偏熟)”等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某团、饿**外卖平台发布的“肉丝拌川”销售页面进行取证并生成电子数据固定文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了上述销售页面的涉案用语。
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的标题中使用“杭城唯一正宗”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本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们,在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规范使用广告用语,合法合规发布广告,不得为了噱头而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用语,应当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据实宣传,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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