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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学习】丨辣椒抽检不合格,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等,不予处罚,但还需要做这些事情
2024-12-16 19:10:10 点击量:
2024年4月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位于南安市官桥镇的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剁辣椒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采购涉案剁辣椒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查验记录,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的相关进货查验凭证经调查属实。 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剁辣椒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至案发也未接到有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剁辣椒产生不良反应的报告。涉案剁辣椒为预包装食品,依常识判断,导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应该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销售环节。 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体责任等普法教育。 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食品时索取并保存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证明材料,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确保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营者自身权益的需要。对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将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如食品经营者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食品,则将面临相应处罚。同时,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法律依据作出的免于行政处罚决定,既让违法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让法律更好地发挥指引、教育、规范作用,既坚持执法“尺度”,又彰显执法“温度”。
一、各食品经营者要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及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加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抽检并对生产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
在此,提醒各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法定的义务。若遇到监督抽检不合格,履行法定义务可以依法免于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五万元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