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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的气泡水虚假宣称"纯天然"被罚款!
2024-12-16 18:48:34 点击量:
案件名称: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饿**外卖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某某购(江北店)"的店铺。当事人在该店铺上售卖标称“巴黎水 纯天然气泡水 330m|*4瓶/件330m|*4份“的产品,涉及“纯天然"广告文字。但是产品中文标签上显示的配料信息为:天然矿泉水,二氧化碳,食用香料。当事人不清楚该气泡水是否为纯天然,没有去核实过,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发布,由于产品品类众多,无法核实具体发布时间和具体的广告费用,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对销售的气泡水虚假宣称“纯天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