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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配料标示为“酵母”被罚!
2024-12-11 19:48:01 点击量:
安徽鑫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庐市监处罚〔2024〕64号
当事人:安徽欣鑫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0845777Y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厨荷牌“米兰虾饼”未将“酵母”标注为“食用加工酵母”,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厨荷牌“米兰虾饼”标签未标注食用加工酵母或高活性干酵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没收“厨荷牌”米兰虾饼包装袋500条;
3.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月15日
来源: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