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案例|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液法白酒”被罚

2024-12-06 18:08:17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1********

法定代表人:黄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

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酿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0822-2007,该标准于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条款“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之后,生产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的产品共两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10月24日生产116箱(12瓶/箱),2023年10月25日生产103箱(12瓶/箱),合计共219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每箱49元。当事人及销售商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开展了产品召回工作,至案件调查时为止,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顾客退货。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9元/箱×219箱=10731元,违法所得为1073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731元;没收违法所得:10731元。

罚款金额(万元):1.07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73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酒类技术与认证联盟,转载请注明出处。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