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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固液法白酒”被罚
2024-12-06 18:08:17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1******** 法定代表人:黄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酿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0822-2007,该标准于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条款“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之后,生产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的产品共两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10月24日生产116箱(12瓶/箱),2023年10月25日生产103箱(12瓶/箱),合计共219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每箱49元。当事人及销售商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开展了产品召回工作,至案件调查时为止,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顾客退货。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9元/箱×219箱=10731元,违法所得为1073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731元;没收违法所得:10731元。 罚款金额(万元):1.07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73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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