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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叶黄素酯软糖宣传“预防近视” 违规使用医疗用语被罚
2024-11-28 18:24:02 点击量: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童某某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0********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上海童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某猫旗舰店“童某某官方旗舰店”上销售的“DHA藻油叶黄素酯软糖”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当事人在某猫平台销售产品“DHA藻油叶黄素酯软糖”,产品类别:糖果,系普通食品。其商品信息页面宣传写有“黑果枸杞-预防近视,提高暗视力”的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在其某猫旗舰店“童某某官方旗舰店”平台上销售的“DHA藻油叶黄素酯软糖”系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其销售页面宣称“黑果枸杞-预防近视,提高暗视力”等广告宣传内容,其中预防近视属于医疗用语。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委托上海尚某某信息技术中心设计、制作,并由当事人审核后,发布于某猫旗舰店,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4〕012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对食品进行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其他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4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佰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