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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原料生姜不合格致成品生姜粉超范围检出二氧化硫 生产者被罚
2024-11-27 18:51:18 点击量: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唯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5********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调味品的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生产的百某牌®生姜粉(规格型号:450g/瓶),经上海市嘉定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上海市嘉定区计量质量检验检测所)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 2024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F02-202407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31011427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异议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9日从滕州市杏花村某调味品批发部采购沙姜(批号202305),于2023年12月3日从滕州市杏花村某调味品批发部采购生姜(批号202309),于2023年12月5日从上海智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采购大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规格:25千克/袋)。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使用上述沙姜、生姜、大米,经过原料验收处理、称量、粉碎、微波干燥杀菌、筛分、冷却、包装等步骤生产百某牌®生姜粉(规格型号:450g/瓶)111瓶,其中检验2瓶,留样1瓶。该批生姜仅用于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百某牌®生姜粉。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向上海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货上述百某牌®生姜粉108瓶。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以140元/箱(12瓶)百某牌®生姜粉(规格:450g/瓶)价格与上海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结算,销售金额1260元。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至本案终结,共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百某牌®生姜粉51瓶。 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与上海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实际销售产品重新进行结算,实际向其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百某牌®生姜粉57瓶,销售金额665元。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295元,违法所得665元。 经查,当事人对2024年8月1日生产的生姜粉(规格型号:450g/瓶)送检,经某某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测报告》(NO.B1E920011B1F1******),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的单项结论。当事人现有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不会涉及二氧化硫产品。 因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生姜粉涉及原料生姜、沙姜、大米均已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将原料库库存的不同批次的生姜、沙姜、大米送检,经某某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测报告》(NO.B1E902048B1F1******、NO.B1E920011B1F1******、NO.B1E920011B1F1******),均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符合的单项结论。 原料沙姜(批号202305)生产过沙姜粉(生产日期:2024年3月2日,净含量:500克)、原料大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规格:25千克/袋)生产过胡椒粉(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净含量:500克)。当事人将上述沙姜粉、胡椒粉送检,经上海国某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验报告》(KKTS-24****88、KKTS-24****87),均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判定为合格。当事人原料生姜(批号202309)仅生产过被抽检批次的生姜粉。 综上,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此次不合格原因是原料生姜中存在二氧化硫导致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4〕26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伍元整(665元);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百某牌®生姜粉(非即食)(规格型号:450g/瓶,生产日期:2024.03.01)52瓶(其中1瓶留样产品,51瓶为召回产品)。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和违法所得陆佰陆拾伍元整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