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拍黄瓜”案入选!

2024-11-14 19:35:03  点击量: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全面具体部署,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事项,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措施,健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大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力度,有力推进了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纠偏纠错功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司法部近日发布8件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具体做法,体现了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别是聚焦群众身边事、平常事,突出涉企执法监督,着力解决不规范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对指导地方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一是行政执法监督要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做到行政执法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制度、机制、主体、权限、程序、结果、法律责任等进行全要素监督。这次公布的监督案例涉及不同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和违法情形,有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有的属于执法程序不规范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不当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协调指导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不文明执法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化解矛盾。“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表明,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还包括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重要行政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规定落地见效,营造良好经济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某市司法局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多、检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多方座谈论证,准确认定该案“风险提示函”的性质,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措施,及时主动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错误偏差,注重提高监督的实际效果。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为查清事实,提高执法监督的效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明察暗访、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案卷资料、组织论证会、听取工作情况报告、评估鉴定、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查检察,对违法或不当的情形,可以制发监督文书督促相关机关自行纠错。在“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

四是行政执法监督要举一反三,以个案纠错带动类案整改,带动行政执法质量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对个别案件的纠偏纠错推动类案整治,解决行政执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在“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系统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针对个案反映的问题,推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订《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在“某市司法局、综合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积极分析原因,制定出台有关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计划统筹,推进预防性规范体系建设,减少因监管政策打架造成的重复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监督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指挥管理关系,是一种依职权启动的权力。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重点是统筹指挥、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范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约束,推进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激励保障。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纠偏纠错,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不同,不直接处分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是行政执法监督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和决定书等工作程序,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不当或者违法行为。

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示范带动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水平显著提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目 录

1.山东某市司法局对涉企重复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案

2.浙江某市司法局、综合指导办对文广旅体局涉企重复检查执法监督案

3.湖北某市司法局对市水利和湖泊局不依法行政处罚执法监督案

4.山东某市司法局对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当执法监督案

5.江西某市司法局对县金融办不当出具“风险提示函”执法监督案

6.广西某市司法局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不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案

7.河南某市烟草专卖局对区烟草专卖局不当行政许可决定执法监督案

8.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广东某市司法局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食品卫生  超许可范围经营  过罚不当  行政裁量权基准 提级办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该餐饮店在外卖平台经营的网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刀拍黄瓜”,涉嫌违法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该餐饮店通过外卖平台超经营许可范围销售“刀拍黄瓜”菜品17份,销售收入204元,获利34元。2022年6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2022年8月,“12345”政务服务热线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依法对转交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

【监督办理】

  某市司法局依照《广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县司法局处理,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合法、处罚结果恰当,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并答复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县司法局的处理不当,决定对该案进行提级办理。市司法局经调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餐饮店存在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销售“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虽然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但餐饮店“刀拍黄瓜”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存在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法定事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50000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不一致,也与当时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一致,涉嫌过罚不当。据此,某市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其自行纠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意见,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餐饮店经营者改正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并处以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处罚不当问题屡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舆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来讲,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如何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执法实践的难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地方和部门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依法作出规定,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认为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不当的,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监督机构可以提级办理。本案中,市司法局认为县司法局的监督意见不当,进行提级办理。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罚,既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也善用“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司法部、市监学习驿站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