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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夫妻俩投放异物后“打假”索赔,分别被判敲诈勒索罪!
2024-11-14 19:18:16 点击量:
打开纸箱,掀开看似密封完整的奶粉包装,最终在奶粉中挖出一个异物……此前,多家知名奶粉企业都收到了类似的“开箱视频”,投诉者表示,买到的奶粉里出现了异物,并表示希望企业退一赔十,否则将用其他方法继续维权。出于对品牌形象的维护,以及对公众可能产生不信任危机的担忧,即便自信不是自家企业的问题,一些奶粉企业也无奈选择了高额赔偿来息事宁人。而事实上,上述视频都是何某、王某某夫妇的自导自演,他们不仅自己干,还结伙他人一起如法炮制。日前,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承认投放异物虚构质量问题
静安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何某、王某某是夫妻,2023年5月至8月期间,他们结伙或指使他人,在电商平台购买不同品牌的奶粉,由何某向奶粉罐中投放异物后拍摄开箱视频,并以此作为奶粉质量问题,向网购平台和相关品牌奶粉公司投诉,要求以退一赔十,先后多次敲诈得款人民币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孩子断奶期间,她购买奶粉,想到了可以在奶粉中掺异物维权牟利的点子,并向丈夫何某表达了这个想法。他们于是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10多个品牌的奶粉。
王某某表示,奶粉送到后,何某会用特殊手法和工具将异物送进罐内,摇晃混合后再将奶粉罐恢复成貌似没打开过的样子。等架好镜头后,何某再作势开箱,打开看似未开封的奶粉罐,并从中挖出异物。
拍好视频后,二人就会装作维权者向品牌方投诉,称奶粉中含异物,希望退一赔十,否则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投诉维权,“大部分奶粉公司在我们电话联系他们之后,都是强硬表示,他们的流水线不可能有这种问题存在,你们所想要的索赔,我们也不会给你们,但还是有几家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比较积极。”
不仅如此,何某、王某某还拉上他人一起操作这样的不法行为,并从中获利。王某某坦言:“当时觉得说买一罐奶粉只要200多块钱,然后虚构它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获得十倍的收益,既然这是一个可以赚钱稍微快一点的办法,何不去多找一些人去操作,这样分担的人也更多一点。”
检察机关查明,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伙同义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Q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822元,从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2600元。何某某、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822元。
2023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N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685元。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指使冯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1000元。何某、王某某放分得人民币6812元。
一被告人否认称靠摇晃感觉出异物
记者从静安检察院了解到,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最初并未如实供述,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何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
而在庭审中,在妻子王某某已经如实供述,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伙同何某、王某某共同作案的义某某、冯某某的指证的情况下,何某依然坚称自己并未将异物放入奶粉中,表示奶粉中有异物是质量问题,而自己提出以一赔十是“职业打假”行为。
然而,如果如何某所说,他是怎么做到在奶粉保质期、外包装均正常的情况下,甚至连纸箱都没打开的情况下,精准判断出奶粉中有异物并进行录制呢?
对此何某表示,自己可以通过顺时针或逆时针摇晃的方式,感觉出异物是否存在。
然而,根据何某妻子王某某的供述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视频证据,奶粉中的异物有极小的金属丝,也有指甲盖大小的絮状物、纸巾,如此小而轻的“异物”,如何仅凭摇晃,甚至能透过快递纸箱感觉到呢?
面对法庭的追问,何某又承认曾将纸箱打开过并用胶带封了回去,为的是“更好地拍摄开箱视频”,但依然否认投放过异物,坚称此为产品质量问题。
辩解有违常理,两名被告人均获刑
静安检察院认为,何某、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是一起通过伪造产品质量问题,多次向相关被害单位敲诈勒索财物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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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害单位所提供的视频、电话、录音、公证文书及各被害单位代表所作陈述,均证实了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先后收到关于各家厂商所生产奶粉中出现异物的质量投诉,并要求按照十倍赔偿。
事实上,各被害单位在陈述中,均认为自身品牌并不可能出现投诉声称的情况,但,出于息事宁人等综合考量,最终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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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伙同被告人何某、王某某共同作案的同案人员义某某、冯某某的指证,分别证实了各自先后与何某、王某某共同敲诈勒索被害单位的事实经过,根据两人指控,均是通过事先共谋,以义某某、冯某某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奶粉,随后由何某操作投放异物、协助拍摄开箱视频,并通过电话向奶粉公司索赔。
整个完整流程,两人陈述与被害单位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公安机关所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证明,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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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批准逮捕以后的供述,也对自己和何某共同犯罪的罪行供认不讳。上述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
需要指出是,被告人何某始终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否认,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何某依然坚称自己是从事职业打假行为,否认投放异物的犯罪实施行为。
检察官表示指出,被告人何某的辩解不仅与相关同案人员指证、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而且不符合常情常理,有悖于正常逻辑思维的认知。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打假索赔,无论从成本角度考虑、从辨识方式角度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辩解不能够成立。
综上所述,静安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王某某通过伪造奶粉产品质量问题,以威胁被害单位曝光并进行索赔的方式,敲诈多家单位,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责任,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指使他人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何某对自己未向奶粉中投放异物的相关辩解,经查,在案的相关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而被告人何某的辩解有悖常理,且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检察官:企业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官也在庭审中表示,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秩序。奶粉作为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食品,由于具有婴幼儿主要食品的一个特点,其质量问题一直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对于任何一家奶粉公司,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无论是产品信誉、公司形象都会受到严重伤害,因此目前市场中对主要奶粉品牌的生产公司都会极其严格把握生产产品的品控质量,并且对于客户投诉高度重视,我国的市场管理部门也对奶粉质量已经十分关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然而,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为了个人私欲,采取在奶粉中投放异物方式,伪造奶粉质量的问题,最后利用法律赋予消费者权益,对被害单位进行高额索赔,所利用的其实是奶粉公司对于社会公众可能产生对产品的不信任危机的恐惧情绪。两名被告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不得不采用现场公证识别、赔偿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害单位合法权益产生伤害,同时他们的行为也对正常市场监管秩序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种伪造产品质量问题,毫无疑问使得正常消费者的投诉维权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一旦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那么就有可能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造成示范效应,进而模仿作案。
检察官建议,在面对此类敲诈勒索行为时,相关企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权益,不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