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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发酵乳外包装标示“优质蓝莓果酱”无具体依据 生产者被罚
2024-11-13 18:46: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蓝莓双歧益生菌发酵乳(净含量:235克)”外包装标示“优质蓝莓果酱”无具体依据。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共生产了三批:第一批生产日期为:2024/06/11B,6月16日全部销售完毕,共225瓶;第二批生产日期为:2024/07/02B,7月8日全部销售完毕,共209瓶;第三批生产日期为:2024/08/09B,8月9日全部销售完毕,共223瓶。上述三批涉案产品合计657瓶,售价为5.5元/瓶。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已将上述三批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售价为5.5元/瓶,故认定,货值金额合计:3613.5元,违法所得:3613.5元。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13.5元;罚款:3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6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2-04 处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