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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蜂蜜未经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且宣传保健功能 经营者被罚
2024-11-11 19:03:10 点击量:
案件名称:临海市某烟酒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市监处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临海市某烟酒商行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洪某某 执法部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7日,当事人在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某社区**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的蜂蜜食品标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保健功能,且其食用农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该蜂蜜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标有绿色食品商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蜂蜜获利贰佰元,现场扣押库存蜂蜜柒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蜂蜜系食用农产品,其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内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蜂蜜柒瓶;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3、罚款伍仟壹佰元。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的情况下销售标注有绿色食品商标的蜂蜜的行为,违反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产品一致,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