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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即食燕窝能量标示值与计算值不符 委托方被罚

2024-11-05 19:09: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燕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与广西燕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于2024年1月10日委托生产“燕某牌 即食燕窝”70g*8瓶/盒30盒。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9日提货20盒和2024年01月25日提货10盒,通过某音平台上开设的名为“YAN***燕某牌专卖店”的自有店铺售卖。标价:898元/盒,活动价:798元/盒,某音网店销售4盒,退款3盒(仅退款,消费者未退回涉案商品),实际成交金额为798元。公司内部作为礼品赠送客户25盒,送检1盒,涉案产品已无货。当事人已于2024年04月28日下架涉案商品链接。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蛋白质含量为1.8g/100g、碳水化合物6.0g/100g、能量为110kJ/100g,根据《中国营养标签模板》中能量值公式:能量(kJ/100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能量折算单位为(kJ/g)] ,计算能量=1.8×17+0×37+6.0×17=132.6kJ/100g,与标注的“能量为110kJ/100g”不符。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4日将同批次涉案商品送某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重新检测,该检测机构于2024年08月02日出具《检测报告 编号:A2240442496101******》,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所述,当事人所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错误,存在生产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3940元,违法所得79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8元。

罚款金额(万元):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98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1-17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23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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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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