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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酸奶门店因擦边广告被罚40万
2024-10-31 19:14:2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 法定代表人:谷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地区55家Blue***酸奶门店开展运营业务,且这55家门店均以当事人旗下各分公司为主体在某点评、某团、饿**等网络销售平台注册了网店。当事人负责Blue***品牌酸奶饮品研发,以及新品的广告宣传、品牌推广等工作。(一)关于**力酸奶产品情况的调查 经查,Superboy**力扳回一局(薄荷蜜瓜)以及Superboy **力扳回一局(薄荷黑巧蜜瓜)两款酸奶(以下简称“**力酸奶”) 由当事人研发设计,其主要成分为冷粹酸奶、薄荷粉、植物燕 麦分子爆珠、预制蜜瓜泥、原味益生菌酸奶、“Superboy 扳回一局 ·**桔袋”产品等材料。其中添加的特殊成分为 “Superboy扳回一局 · **桔袋”产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以下简称“**桔袋”)。**桔袋是当事人向北京瑞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某”)采购,北京瑞某委托山东康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康某”)进行生产并发货至当事人处。(二)关于**力酸奶投放宣传广告情况的调查 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Blue***某酸奶店”、北京55家门店及某团、某点评、饿**平台上架两款新品“**力酸奶”饮品并进行宣传销售,同时在北京16家门店投放**力酸奶灯箱广告。广告具体内容为:广告页面以蓝色为底,配上男性穿着白色T恤,白色短裤打网球的写实形象,并配文字“Superboy**力扳回一局”,特别使用:玛咖肉苁蓉黄精人参鹿鞭牡蛎肽蛹虫草牛磺酸**桔袋。另外在页面标注了“18周岁以下我不卖”、“恶搞男友我不卖” “建议一天喝一杯,多了我不卖”、“60周岁以上我不敢卖”;“哈哈哈哈哈,别说你不懂”等宣传用语,在下方展示了“Superboy**力扳回一局”产品图片。在海报右下角标注内容为::Superboy扳回一局·:玛咖肉苁蓉黄精人参鹿鞭牡蛎肽蛹虫草黑芝麻牛磺酸**桔袋(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以及各类适应人群、不适宜人群和致敏原提示。经查,该涉案广告由当事人品牌部自行设计并确认,当事人即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后由当事人委托北京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灯箱布的印刷、制作,安装和制作费用共计6041.52元,并在北京地区开展广告宣传。在此期间(2024年5月7日-9日),当事人销售两种口味的**力酸奶共5779杯,总金额为人民币283171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 年5月9日下架全部**力酸奶宣传广告。(三)关于酸奶中添加的**桔袋的成分检测调查 **力酸奶中添加的**桔袋的全名是:Superboy扳回一局?玛咖肉苁蓉黄精人参鹿鞭牡蛎肽蛹虫草牛磺酸**桔袋(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这款产品的配料表为:黑芝麻、复合矿物质 (硫酸镁 L-乳酸钙 焦磷酸铁 葡萄糖酸锌 亚硒 酸钠),肉苁蓉粉,黄精粉,蛹虫草粉,人参粉 (人工种植五年以下), 鹿鞭粉 (养殖梅花鹿),牡蛎粉,玛咖粉,牛磺酸,复合维生素(维生 素 A 维生素 D d-a 生育酚 维生素 B1 维生素 B2 维生素 B6 维生素 B12 维生素 C 烟酸 叶酸泛酸 生物素),每袋5克,“Superboy**力扳回一局(薄荷蜜瓜)”、“Superboy**力扳回一局(薄荷黑巧蜜瓜)”酸奶产品中每杯都会添加一袋,是“Superboy**力扳回一局”这款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主要成份。**力酸奶中添加的**桔袋是“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食品,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GB 24154)》执行标准进行生产,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北京瑞某委托某分析测试技术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桔袋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明其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标准,仅为运动营养食品,无其他功效。 综上,当事人在**力酸奶广告宣传上,一方面将产品名称命名为“Superboy**力扳回一局”,突出男性力量特质。另一方面以**力酸奶中添加的**桔袋产品为噱头,多次在**桔袋命名、**力酸奶广告宣传页面等各方面多次重点突出强调显示产品含有玛咖、肉苁蓉、黄精、人参、鹿鞭、牡蛎、蛹虫草以及牛磺酸等在普通大众传统认知中均与男性壮阳功效相关的原料。当事人通过酸奶、**桔袋命名以及成分宣传等,将**力酸奶功效与男性性功能进行关联,并通过言语暗示,使大众将酸奶效果与男性性功能进行联想,暗示**力酸奶具有壮阳功效,吸引公众眼球。酸奶产品作为人民群众常见的一种食品,具有营养丰富、改善肠胃的特点,深受儿童、青年以及老人的喜爱。当事人发布的**力酸奶广告着重强调年龄(18岁、60 岁)划分,并通过图标、言语等进行男性性功能暗示,广告内容低俗,擦边色情,与酸奶在大众心目中的健康形象背道而驰。该广告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公共秩序。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40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10-23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29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