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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非食品接触用材料与食品直接接触 存在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故意性被罚

2024-10-30 18:55: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光***餐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羽毛及塑料皇冠”为该商户于2023年5月16日通过“某宝网上购物平台”所购入,供货方为东阳市白***电子商务商行。共购入“羽毛”装饰物3个,已使用2个;剩余的1个“羽毛”装饰物,当事人已于接到外卖平台投诉后,自行进行了废弃处理;共购入“塑料皇冠”装饰物2个,我局现场检查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经调查中证实,当事人仅在“某团”外卖平台开设有网店,网店名称:某创意蛋糕(梨园店),后更名为:蛋糕**芒·低糖低卡动物奶油生日蛋糕(通州店)。当事人仅通过线上销售“蛋糕”类食品,不通过线下销售商品。当事人将上述购入的“羽毛及塑料皇冠”,安装于已制作成型的蛋糕顶部,作为装饰物进行美化装饰,而后将安装有上述装饰物的蛋糕通过“某团”外卖平台对外销售。 我局依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证实情况如下:1、该款蛋糕上方插立有羽毛,羽毛根部安装于塑料管内,通过塑料管插入蛋糕,但羽毛下方羽绒与蛋糕存在接触的情况。2、该款蛋糕上方同时摆放有塑料金色皇冠装饰物,该装饰物直接摆放于蛋糕上方,与蛋糕存在直接接触的情况。对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涉案蛋糕照片所反映的情况,当事人表示该款蛋糕销售时的最终形态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相同,其对羽毛羽绒和塑料皇冠为非食品接触用材料,以及存在直接与蛋糕接触的事实情况予以认可。在调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PP塑料管”《检测报告》,证实当事人使用的“PP塑料管”为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符合食品加工规范的要求。但无法提供“羽毛及塑料皇冠”装饰物,是否为食品接触用材料的相关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加工蛋糕的过程中,使用与食物直接接触的“羽毛及塑料皇冠”并非食品接触用材料,且羽毛下方羽绒及塑料皇冠均存在与蛋糕直接接触的情况。经核实,当事人仅在“小仙女水晶皇冠”一款蛋糕上使用了上述“羽毛及塑料皇冠”非食品接触用装饰物。自2023年5月16日(购入“羽毛及塑料皇冠”装饰物日)至我局调查之日止,当事人共使用“羽毛及塑料皇冠”非食品接触用装饰物,制作并销售“小仙女水晶皇冠蛋糕”两个,货值金额共计:236元。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16日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当场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当罚[2024]55号,给予了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通市监责改[2024]20******号(九棵树)。当事人随后进行了整改,我局也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但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继续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距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仅过了6个月的时间,再次使用非食品接触用材料与食品直接接触,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存在明显的忽视监管部门执法警示并存在主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故意性。据此,当事人再次使用非食品接触用材料的“羽毛及塑料皇冠”装饰物与食品直接接触,其行为应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未予改正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1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1-16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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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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