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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网购”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对散装食品进行分装销售 经营者被罚
2024-10-23 18:18:5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亿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我局接某某派巧克力(天津)有限公司举报,称其未同当事人公司有合作,但在拼xx平台销售的“老北京怀旧巧克力”包装上印刷显示“受委托方:某某派巧克力(天津)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天津市津南区***镇***科技园***路***号***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20********,委托方:北京亿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客服电话:40088******”,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从事食品商贸业务,举报人所述的拼xx上销售的上述老北京怀旧巧克力产品确是当事人公司出品。当事人未在拼xx平台有注册店铺,上述产品通过“株洲市天元区某某百货商行”这个个体户主体在拼xx的店铺“老北京风味美食”进行对外销售,该个体户经营者同当事人股东有亲戚关系,所以在平台网店帮当事人进行产品销售,当事人未同株洲市天元区某某百货商行签订销售合同,就是网店挂上产品链接直接销售,然后由当事人直接发货。当事人主营义利品牌各类食品,但销售的老北京巧克力品种为散装食品,当事人根据消费者需求,需对食品进行分装。当事人可提供涉案产品来源,说明其散装巧克力为通过义利食品公司正规渠道进货。因当事人没有食品分装的生产许可,故自行设计包装,在某宝平台联系中介购买食品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在某宝店铺“***财税”联系所谓生产资质提供方,对方号称可联系举报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资质,当事人花费1600元在该某宝店铺购买“生产许可SC证申报模板辅导咨询评估”后,该某宝店工作人员将盖章的合同及食品生产相关资质发给当事人。当事人可提供某宝下单情况及同某宝网店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当事人另找食品包材提供商印刷食品包装袋,包装上标称:受委托方:某某派巧克力(天津)有限公司(分装);委托方:北京亿某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当事人使用该包装,以250g每袋自行分装巧克力后在拼xx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分装巧克力进行销售后,因接其它案件对天津厂家协查,当事人对某宝商家销售给其的生产资质存疑,故于2024年2月29日对该包装巧克力全部下架不再销售,此包装巧克力全部拆封回归散装食品状态待用,包装袋丢弃。该包装的巧克力250g一袋,售价16.8元一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株洲市天元区某某百货商行在拼xx网店的销售记录显示,自当事人拿到举报方资质起2024年1月14日至当事人所述的2024年2月29日下架产品,共销售“老北京怀旧巧克力”合计144袋,销售额2282.01元。我局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对株洲市天元区某某百货商行的“老北京怀旧巧克力”销售数据进行协查,所得情况与当事人提供一致。除了在拼xx平台销售之外,我局向某猫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协查回函当事人在某猫及某宝平台无店铺,无证据证明该包装巧克力在某猫及某宝平台销售。当事人印刷有举报方名称的食品包材一卷,一卷可包装500个,当事人将产品下架后,不再使用该包材,已自行丢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82.01元。 罚款金额(万元):0.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2820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1-22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