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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玫瑰花茶宣传保健功效 被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罚
2024-10-22 17:55: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优某某(北京)农业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公布)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接受他人赠予8盒某某园玫瑰花茶,并放置于经营场所内,陆续以29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无销售记录,赠予店内员工3盒,下架处理3盒。3、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功效宣称“润肤养颜,理气活血,通经化瘀,疏肝解郁”的相关依据。4、涉案商品非定量包装,非预包装产品。5、该商品为怀安县某蔬菜种植合作社种植和初加工的产品,种植和初加工的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的一次性加工,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的改变,可认定该涉案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经核算,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32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5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58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12-29 处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0/08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