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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市场监管局查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案!“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吗?

2024-10-15 18:33:47  点击量:

【典型案例】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案

 

 

 

  案  件  情  况

2024年4月11日,该局接到成都12345投诉举报,反映该区一咖啡店侧门有“禁止外带食品”贴纸。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吧台旁边的门上张贴有白底标识,写有“禁止外带食品(温馨提示:请勿将酒水、饮料、食物外带!谢谢合作)”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自制饮品、糕点及裱花蛋糕等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在门上张贴“禁止外带食品(温馨提示:请勿将酒水、饮料、食物外带!谢谢合作)”的字样。

当事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及时整改,该局对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整。

 

 

   特  别  提  醒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与服务。同时,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厅“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可能涉及不公平交易,存在迫使消费者购买餐厅提供的价格可能更高的酒水。下一步,该局将持续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违法行为,着力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3·15”】典型案例(九)“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

前言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了【“3·15”】典型案例(九)“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为深入落实2023年度“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精神,扎实有效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助力“市场主体年”,锦州市消费者协会向市市场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成员单位征集消费领域维权案例,围绕诚信经营、通信服务、服装质量、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十大典型案例,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歌厅购买包厢时,被告知无法自带酒水,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接到古塔区市场局移送的“古塔区某歌厅涉嫌侵害消费者行为”案件线索后,于7月7日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对某歌厅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大厅正中吧台上电脑屏幕后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歌厅负责人在知道了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属于侵权行为后,当场拆除了“谢绝自带酒水”牌并做现场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调查发现该店张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牌,负责人称从张贴起到调查之日有十五天左右的时间,期间有一位顾客询问了解该情况,之后便没有人再问并不知道张贴该牌子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该歌厅张贴“谢绝自带酒水”牌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古塔区某歌厅责令改正,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本案中某歌厅违反了该项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改正及时,对社会未造成不利影响。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综合该歌厅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队对古塔区某歌厅责令整改,拟给予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2023年12月18日 17:25 吉林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

“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可以终止协议”

……

消费者常常碰到这样一些规定

这些看似“合理”的规定真的合理吗?

 

基本案情

 

 

小徐与朋友前往饭店聚餐,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酒,就拿出来要喝。进入饭店后,被告知“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只能在本店进行消费,小徐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与工作人员争论起来。最终,小徐还是把自己的酒打开喝了,但结账的时候他被多收了“酒水服务费”100元。
小徐可以拒交服务费吗?商家这种“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合理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官说法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谢绝外带食品”、“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等字眼,是商家单方设定的内容,在法律上属于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因而这一类条款都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可以拒绝!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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