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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过期甜面酱1包被罚款6000元!

2024-09-30 19:50:15  点击量:

处罚决定书文号:胶综法罚决字〔2024〕第0****号

当事人:胶州市***饮料批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1MA********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6日接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胶市监案移食【2024】举报转办1***号)称:我局在处理群众王先生投诉举报中,发现胶州市***饮料批发中心涉嫌销售的某品牌甜面酱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线索。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某某、于某到达位于青岛胶州市***村路东的胶州市***饮料批发中心,执法人员向负责人金某某出示执法证件(郭某某,执法证号:1502089****;于某,执法证号:1502089****)表明身份后,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超市正在营业中,该超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在检查中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甜面酱,经询问,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包,每包卖5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金某某对被投诉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拍照、摄像取证,并通知当事人到中队进一步调查。

行政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或者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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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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