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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受委托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产品抽检不合格 委托方被罚
2024-09-29 18:58:2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 法定代表人:朱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综合性食品经销企业,拥有“自然**”、“赛**”、“味**”、“**x蹦乐乐”等食品品牌,面向全国便利店、超市等供应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委托广东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美味黑糖饼干”为一款不含夹心的韧性饼干,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食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诱惑红。经抽样检验,“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自查,受委托加工单位生产过程未遵循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诱惑红添加剂使用要求。 当事人以7.917元/罐的价格委托广东益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840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全部由当事人下游经销商承销,当事人无库存。当事人向其下游经销商***销售“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240罐,销售单价*元/罐,并赠送24罐;当事人向其下游经销商***销售“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576罐,销售单价*元/罐。销售金额共计12897.6元。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上述经销商向当事人退回库存不合格食品635罐,零售终端已售出不合格食品召回0罐。抽检不合格的“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终端零售价为37.5元/罐。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自然**美味黑糖饼干”(规格:320克/罐,批次:2024-4-18)货值金额为13317.6元,违法所得为12897.6元。另查,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将该登记住所租赁给他人作住房使用。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朝阳区***写字楼***,当事人在其实际经营地未进行登记。由于当事人使用原登记住所地址制作了大量食品包装材料,办案机构结合当事人节约经营成本的诉求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核,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公布)第四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9952.8元;没收违法所得:12897.6元; 罚款金额(万元):3.9952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8976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12-24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25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