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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预包装食品钠含量标示值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生产者被罚

2024-09-26 17:48:59  点击量: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4〕2920********号

当事人:上海某某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8MA********

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某某

2024年6月16日本机关收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其购买的由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5.2“猪头肉”产品中钠的检测值为510mg/100g、生产日期为2024.5.2“卤水鸭肫”产品中钠的检测值为1130mg/100g,与其上述两款产品在其营养成分表中分别标注的钠含量348mg/100g、157mg/100g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查处。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留样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生产日期为2024.5.2“猪头肉”中钠的实测值为416mg/100g(报告编号NO:SHS400541),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钠≤120%标示值的误差范围;生产日期为2024.5.2“卤水鸭肫”中钠的实测值为1260mg/100g(报告编号NO:SHS400542),与钠的≤120%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即≤188)不符。当事人上述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卤水鸭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卤水鸭肫”1个批次,共计452袋,用于产品留样2袋。涉案产品通过当事人的拼多多和抖音店铺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50袋,销售单价为15元/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入库记录、销售出库记录、收据等,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780元,因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故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675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标签标注营养成分表信息及对留样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等事实;

证据二、2024年8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整改处置进展情况等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投料记录、蒸煮控制记录、包装记录、产成品入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生产批次、生产数量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配方、产品第三方营养成分表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检验法确定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及案发后根据配方重新生产该产品送检测营养成分表均符合要求等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销售出库单、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渠道及销售单价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单及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等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落实、加强培训等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示值不符合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钠≤120%标示值的误差范围的“卤水鸭肫”产品的情形,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主观过错较小;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情节较轻。

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175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09月11日

 
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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