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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添加“斑斓粉”的司康产品未标示不适宜人群和建议食用量 销售者被罚
2024-09-25 19:25:2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5日在某宝上(网店商铺名称:某某驿站)经营的食品标签标有“出品商:北京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廊坊某某家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5月19日,配料:小麦粉、椰蓉、椰子油、斑斓粉***”等内容的斑斓椰蓉司康(净含量:330g),不符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46/004-2022香露兜叶(粉)》“建议食用量与不适宜人群:每日食用量≤30g(以鲜叶计),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与建议食用量”的规定,没有在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不适宜人群与建议食用量。当事人2024年5月15日向上述生产厂家预定,委托生产了20盒斑斓椰蓉司康(批次:20240519),已售出3盒,售价:47.8元/盒。2024年6月5日当事人收到生产厂家对上述食品的食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在网上店铺发了该批次食品的召回,共计召回1盒,连同未售出的17盒斑斓椰蓉司康,合计18盒退回了生产厂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956元,违法所得95.6元。再查,投诉举报人反映“食品包装上有“零蛋奶/零蔗糖/零动物成分”字样,但未标注蛋奶、蔗糖、动物成分具体含量问题”。当事人委托生产厂家生产该批次产品时,食品配料中确实没有添加蛋奶和蔗糖,也没有添加动物成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1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6元; 罚款金额(万元):0.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956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12-03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06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