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以案释法】 | 警惕“撞脸”包装惹祸,某单位因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被罚万元

2024-09-22 22:49:18  点击量:

“娃哈哈”变“娃啥啥”

“奥利奥”变“粤利粤”

“营养快线”变“营养直线

……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包装和名称,

购买时稍不细心注意就上了大当,

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南太湖新区分局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日前,南太湖新区分局收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某酒类经营单位销售“高仿”泸州老窖酒类商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高仿”泸州老窖酒类商品100余瓶,其中名为“特曲酒”的产品外观包装及酒瓶瓶型均与“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近似,名为“品鉴”的产品外观包装及酒瓶瓶型均与“国窖1573”白酒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该2种白酒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经查,该家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采购“高仿”泸州老窖酒类商品,并故意摆放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酒类商品边上展示销售,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南太湖新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和没收涉案商品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九条第四款:销售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明知、应知商品存在混淆情形仍予以销售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不知道所销售商品存在混淆情形,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傍名牌”“搭便车”,制造市场混淆,既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广大经营者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式,不断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和品牌价值,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来自:湖州市场监管、我是食干家、FDA食安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