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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在白酒中添加鹿茸究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哪个法条?
2024-09-09 19:37:48 点击量:
问题的提出:某企业在所生产的白酒中添加了鹿茸原料,对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究竟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款?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案件分析:此案的争点其实很简单:使用国家规定的保健食品原料来生产普通食品如何定性的问题。但是鹿茸似乎有点小复杂。
首先、按照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相关规定,“马鹿茸”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值得执法人员注意的是,卫生部这份古董级的51号文件中所称的“可”,实质涵义就是“仅”。
其次,根据原食药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文件规定,养殖梅花鹿的鹿茸......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执行。(为便于讨论,本案的前提,暂且默认厂家使用了“马鹿”或“养殖梅花鹿”的鹿茸,即属于国家限定的保健食品原料范畴。)显然,242号文将鹿茸的品种范围进行了扩张。
结论:某企业在白酒中使用的鹿茸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
针对上述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据此,在普通食品中使用鹿茸原料是违法的。罚则也不难找到,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依照该兜底条款规定,以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即可。
对两个不正确观点的分析
观点一、“因为鹿茸是保健食品原料,所以添加鹿茸成分的白酒应当定性为保健食品”,按此观点延伸,本案应以未经许可/备案生产保健食品来定性。此观点是错误的,认定某产品是否属于应审批而未审批的(备案亦同),须满足相应的法定要件,本案中的产品若指向保健食品,须对照保健食品的定义来甄别与研判,结合《食品安全法》《条例》《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准》等法规及标准,保健食品定义通说为: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其中“声称”是核心要件,若某食品未进行保健功能的主动声称,就将它径行定性为保健食品,逻辑上是错误的。
观点二、 普通食品白酒添加了鹿茸,鉴于鹿茸并非普通食品原料,故属于使用“未经评估的新食品原料”,这个观点也不正确。《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制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大家知道,“新食品原料”目录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充,今天虽不是新食品原料在今后可能新增,但前提是经有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估,未经评估使用则属违法行为。那么鹿茸是不是潜在的新食品原料那?对此,我们可以依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条件来对鹿茸予以研判,《办法》明确:新食品原料排除了被载入《中国药典》的情形。(注:卫生部门并没有完全遵照他们自己设定的这一原则——这个话题咱们先略过不表)
我们再来查阅《药典》,在鹿茸项下是这样规定的:“本品为鹿科动物梅花鹿或马鹿的雄鹿未骨化密生茸毛的幼角。前者习称“花鹿茸”,后者习称“马鹿茸”。夏、秋二季锯取鹿茸,经加工后,阴干或烘干。” 根据《药典》所列,目前保健食品所能使用的两种鹿茸均已收载,其不可能再被评估批准成为新食品原料,因此:使用未经评估的新食品原料这一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来源:今日法规、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