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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委托生产的牛初乳调制乳粉不符合牛初乳和调制乳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委托方被罚30万元
2024-09-05 17:52:51 点击量:
案件名称:宁波澳**营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仑市监处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澳**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巴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上述生产企业生产款“牛初乳调制乳粉”的产品,2021年3月,当事人委托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上述生产企业进口了一批涉案牛初乳调制乳粉(生产日期:2021.01.06,有效期至2024.01.25,净含量为80克(2克x40)),共进口了5244罐,419.52公斤,案发后已销售4182罐,后又召回1051罐,剩余库存和召回的涉案食品除用于样品领用等用途外,均已销毁。涉案食品总货值为450053元,无违法所得。涉案食品中文标签标明名称:牛初乳调制乳粉,产品类型:调制乳粉,原产国:澳大利亚,配料表:牛初乳粉,木糖醇。配料含量为:牛初乳粉98.5%,木糖醇1.5%。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牛初乳调制乳粉既不符合牛初乳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也不符合调制乳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指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食品安全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