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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转卖茅台发现是假酒,要求十倍赔偿24万元!被法院驳回
2024-08-30 19:11:48 点击量:
从熟人处购入两箱茅台酒转卖他人,后发现竟然全是假酒,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吗?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2.4万元货款,但未支持原告要求按十倍赔偿共计24万元的诉讼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找熟人买茅台遇假酒,起诉要求赔偿
顾某与王某素有交往,王某在贵州经营超市,售卖酒类等产品。此前,顾某曾向王某购买酒类产品,并指定他人收货。2023年,王某向顾某微信发送茅台“撕帽酒”照片,询问顾某是否有购买意向。于是,顾某支付2.4万元向对方订购该茅台“撕帽酒”两箱,并指定发货至他人所在地点。
两箱酒水自贵州发出后,收货人反馈该酒经检查并非茅台正品,顾某遂向王某交涉,称“检查出来一箱是假的,一箱是重新拼的”,要求王某退款并“假一赔十”。
王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朋友情谊低价向顾某提供货源,不同意赔偿,随后便拒绝回应。
于是,顾某就购买假酒事宜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超市退还酒款2.4万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4万元。
法院:退还2.4万元货款,不支持十倍赔偿
该案审理过程中,常熟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保存的2箱酒进行真假辨认(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
常熟法院认为,《产品辨认(鉴定)表》已经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两箱酒均为假冒产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的货物由王某通过超市发出,双方订货沟通的聊天记录反映王某参与了经营,故顾某主张本案所涉的买卖合同业务中被告超市与王某系共同的销售主体,法院予以认定。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顾某从事经营活动,购买案涉的两箱酒是为了转卖给案外人从中获取利益,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对于24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常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超市向原告顾某退还货款2.4万元;驳回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顾某对未支持惩罚性赔偿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司法解释再次明确惩罚性赔偿
前提是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购买
食品药品安全及其惩罚性赔偿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介绍,今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该条适用的前提为购买者确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购买食品。”法官表示,本案中,顾某购买商品并非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是进行转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定义范围,因此不应适用对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出售者主张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
法官同时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消费类案件中,将进一步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发现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违法犯罪线索的,将依据《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来源:紫牛新闻、中食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