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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假宣传牛初乳粉无抗生素残留被罚万元

2024-08-27 18:03:04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文市监处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文成县蕲***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08日购买了1箱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为了宣传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当事人在2024年举行的宣传会上宣称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有额外进行抗生素检测,经检测,无任何抗生素残留,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合法有效的抗生素检测报告。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宣称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有额外进行抗生素检测,经检测,无任何抗生素残留,却无法提供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合法有效的抗生素检测报告,该行为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免疫球蛋白牛初乳粉有进行正规的检测,误导消费者。故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其他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讳法行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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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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