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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品包装上虚假厂名厂址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4-08-19 19:12:31 点击量:
2023年5月4日,本局收到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超市处抽检的某黄酒产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黄酒标称生产厂家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给本局的情况说明中表示该黄酒不是由该公司生产。本局向该黄酒标称生产厂家所在的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回复确认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拆除多年,该黄酒属于冒用该公司生产的产品。随后本局根据该黄酒背面标注的登记证编号和被抽检超市提供的供货者信息找到该黄酒的实际生产者启东某某酒厂。后当事人陈述出现黄酒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应是由于工人操作失误,遗忘了罐体内还留存有其他酒类,便将生产的黄酒导入罐体中,导致黄酒中掺杂了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配制酒。 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在对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产品如何溯源成为办理中的一道难题,可以通过产品标签上的蛛丝马迹寻找有价值的信息,也可以通过销售者留存的进货查验中寻找供货商和生产者的信息。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存在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虚假标签的认定来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承办单位最终采纳第一种意见,产品质量法对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行为的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标签内容的虚假也有条款约束,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处理更为妥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启东市场监管-工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