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以案释法 | 食品生产这些行为不要碰!

2024-08-16 18:57:00  点击量:

一粒米一桌餐牵动着千家万户

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量食品添加剂、虚假生产日期

......

在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需求提高的今天

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应注意安全食品,健康万家

案例一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3年1月17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83盒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罚款116000元。

 

2022年9月1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标称当事人苏州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检出番泻苷A、番泻苷B。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风险监测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现场签收并予以确认。鉴于当事人涉嫌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为查清事实,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并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抽检;经调查,当事人存在生产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中检测出番泻苷A(11.2mg/kg)、番泻苷B(3.98mg/kg),《中国药典》2020版收录中药饮片部分关于“番泻叶”记载:“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番泻苷A(C42H38O20)和番泻苷B(C42H38O20)的总量,不得少于1.1%。”。可见,番泻苷A、番泻苷B是中药番泻叶中主要的药效成分。从检验结果和产品配料表来看,配料:火麻仁、决明子、杏仁、普洱茶、山药、茯苓、金银花这七项原料不能导致检测出番泻苷A(11.2mg/kg)、番泻苷B(3.98mg/kg)的结果,故本案涉案产品中应是添加了番泻叶。番泻叶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故根据《中国药典》2020版对番泻叶的收载,番泻叶属于药品。当事人在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中添加番泻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另,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理应知道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番泻叶具有致泻作用,过量使用具有副作用,部分人群还有禁忌症。因此消费者在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未标示配方中含有番泻叶的情况下服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隐患。此外,考虑涉案产品仅销售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尚未销售给普通消费者,未产生实际危害;当事人在麻仁决明子茶(调味茶)中添加番泻叶的违法行为也是首次;同时,为帮助疫情期间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运行平稳有序,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通过该案件的办理,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有利于警示、教育食品违法生产企业,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8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75000元。

2023年6月2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书,函称在调查苏州市姑苏区某餐饮店销售的面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一事中,发现该批面包是从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为查明事实,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5月13日,当事人由于打码机机器故障,导致100袋原味碱水红豆棒的生产日期标注为5月14日;机器故障后当事人将该批次原味碱水红豆棒进行销毁,但遗漏了部分该批次产品并于当日送往姑苏区涉事门店,销售价为2元/袋;2023年5月13日,有消费者于姑苏区涉事门店购买涉案产品1袋并将违法线索反映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其余当批次原味碱水红豆棒均已销售完,无法认定是否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看似微小的生产日期标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对于短保质期的食品来说尤为重要,执法部门对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都容不得丝毫松懈或放任。本案调查终结后,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回头看,加大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对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贯彻落实食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

 

案例三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46元、罚款50000元。

 

2022年12月14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酱排骨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涉案酱排骨系当事人自主购买食品原料生产,因当事人违规添加有关添加剂,致使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上述批次涉案酱排骨共生产321盒,货值金额为5225元,违法所得为4946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一直是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本案,给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规范了食品生产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5000元。

 

2023年12月3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黑米坚果酥”、“红枣核桃酥”、“黑米杏仁酥”存在标签分离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2023年7月5日,当事人生产 “黑米杏仁酥”共计1个批次,一共生产了5箱,共60盒;2023年7月15日,当事人生产 “黑米杏仁酥”共计1个批次,一共生产了5箱,共60盒。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生产“黑米坚果酥”共计1个批次,一共生产了10箱,共120盒。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生产 “红枣核桃酥”共计1个批次,一共生产了10箱,共120盒。上述食品生产后,截至案发,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黑米坚果酥”、“红枣核桃酥”和“黑米杏仁酥”产品标签可以直接取下,不符合GB7718-2011第3.7条“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规定,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安全、健康的食品。而标签标识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办理,要求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高社会责任感,切实重视食品标签问题,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标识标签,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标签等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