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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禁止用于生产食品!
2024-08-15 18:07:00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米线加工坊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该米线加工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大米95袋(50kg/袋)。经查,大米主要用于生产加工米线、米粉、腊面。该米线加工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米线加工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95袋,并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双江市场监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