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件学习】案例!投诉举报近3000次,直接认定不具有复议资格
2024-08-13 19:04:49 点击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长江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袁加根,局长。
申请人梁某某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E0429-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江苏天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随便酱香鸭腿”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3年4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投诉1293次,举报1589次。
以上事实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统计截图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此种利益才应当加以保护并赋予当事人资格,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户籍地为广西桂平市某镇某村3Xx号,行政复议通讯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某某大道12X号,申请人并非长期生活在海安市,却以在海安市辖区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进行投诉举报。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申请人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本法产生合法权益,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的请求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梁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5日
来源: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